增值税有货虚开问题成因及防范
从1994年税制改革之初开始,少数犯罪嫌疑人受巨额利益的驱动,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进行多种形式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虚开虚抵增值税抵扣凭证一度泛滥。随着国家对增值税虚开发票现象的重拳打击,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现象有所遏制。但是,仍由少数罪嫌疑人利用增值税抵扣制度链条中断漏洞,通过“有货虚开”新的犯罪动向,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研究犯罪法子在增值税“有货虚开”问题的成因,有效打击犯罪法子的嚣张气焰成为我们国税部门的新挑战。
一、“有货虚开”问题成因剖析
(一)“有货虚开”的成因
受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因素影响,我国当前实行的增值税制度还不够完善。一方面,我国还允许大量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存在,对增值税核算管理要求不高,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对进货索取发票观念不强,给个别企业“有货虚开”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增值税发票抵扣制度的某些环节中断,如征收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金融银行业、邮电业等行业和环节,人为将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加之对这些企业的发票管理不善,成为某些企业出现“有货虚开”的最大管理漏洞。一些企业利欲熏心,利用这些制度上的缺陷和管理漏洞,开票方和受票方内外勾结、或通过“中间人”进行大肆有货虚开,捞取“好处费”,肆无忌惮的进行犯罪活动;也有的开票企业由于不了解的真实交易客户对象,被犯罪法子蒙蔽和利用,无意中成为“有货虚开”的的帮凶。因此,采取措施有效打击有票虚开犯罪迫在眉睫。
(二)“有货虚开”的表现形式
1、内外勾结,主观故意“有货虚开”。在“有货虚开”犯罪中,有的是企业尽管是直接参与了虚开发票,但税务部门在开票方查找证据比较困难。一些会计开票人员有的单独作案,有的是企业相关负责人指使开票人员共同作案。当税务人员询问时,一概推脱既没有参与“虚开”,也不了解接受虚开票方实情,只是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售货开票。
(1)开票人与受票人直接勾结“有货虚开”。这类企业与购货方有时存在部分真实的货物交易行为,或干脆没有货物交易行为,利用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交易形成的未开票销售额为购货方虚开专用发票,或是通过编造出库单,混淆有货无货,虚增销售数量,虚增开票单价,编造巨额现金收据等方式,隐瞒不实的货物流和资金流,为购货方虚开专用发票,并向受票方收取虚开发票部分的“手续费”。
(2)通过职业“中间人”买卖票。近年来,在某些行业、特殊领域(如石化炼油厂、钢铁厂等),“有货虚开”又出现了“专业化”、“产业化”的新趋势,出现了职业性质的“中间人”,他们通过欺骗、串通等方式,为存在大量未开票销售额的企业寻找下游“客户”,为“有货虚开”企业充当“掮客”,通过收取手续费谋取非法利益,使虚开、虚抵行为更加猖獗。
2、销售方不了解真实交易对象,善意参与“有货虚开”。
(1)一些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中直接“卖票”。有的非增值税纳税人(如购进建筑安装材料等)与“虚抵”企业狼狈为奸,相互勾结,在购进的钢铁、成品油等建筑材料时,直接提供“虚抵”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帐户等资料购进货物,在销货方不了解真实客户的情况下,掉进了“有货虚开”的陷阱。
(2)“送货上门”人“卖票”。近几年,在一些大型炼油厂、钢铁厂附近存在大量专业“送货队伍”,这部分“送货上门”人在“有货虚开”中充当“掮客”的角色,购买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货人的开票权再进行倒卖票。
(三)购买“有货虚开”的发票“虚抵”税款。所谓“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利用非法手段或渠道取得的真(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1、购票“虚抵”降低税负。有的企业实际了购进货物但无法正常取得进项发票,或虽然取得抵扣发票但实际增值税税负较高。在此情况下,为偷逃税款,从虚开发票不法分子处购进发票,虚抵进项税额。通过编造入库单据和向开票方支付现金的付款凭证,掩盖真实的购货渠道;以增量和增价虚构货物购进,采取编造货物入库单,虚假记账,伪造现金支付凭证,虚构部分货物流和资金流,向开票方支付虚开发票手续费后,非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税款。此类情况往往反映为企业实际经营项目与取得的进项发票货物品名不一致,但由于目前金税工程认证、稽核系统无法对货物品名识别比对,难以发现。
2、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倒票”虚开、虚抵。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还存在二次虚开或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以较低的“手续费”“成本”非法取得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企业除可以虚抵进项税额偷逃税款外,还存在二次虚开或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可能使虚开、虚抵案件成为串案、窝案。本环节的虚开为下环节虚抵提供进项,下环节企业获得进项来源后,又可能在本环节继续虚开,虚开、虚抵高发行业有从以商贸企业为主向其它行业转移的趋势:某些投资较小、工艺简单、建设期短的加工行业,或享受税收优惠、特殊政策的行业,成为不法分子发票虚开、虚抵“资源”的新阵地,使虚开、虚抵、骗税违法犯罪活动呈现链条反应,往往发生在隐形的关联企业之间。
二、遏制“有货虚开”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制度,连通增值税各环节抵扣链条。
1、积极推进税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适合征收增值税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现行的非增值税行业及早纳入增值税管理,连通增值税各环节抵扣链条,铲除增值税发票“有货虚开”的“滋生地”。
2、完善农产品收购抵扣制度。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增值税原理是道道征、道道扣,上环节先缴税,下环节才能抵扣。我国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却规定购入免税农产品的可以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这就形成了上环节未缴税,下环节却能抵扣,打破了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购销双方相互制约的增值税链条机制解体,从而根本上违背了增值税的原理,在制度和管理层面均为虚开或有货虚开收购凭证骗税提供了空间,动摇了增值税税制稳定运行的根基。因此,取消免税农产品抵扣政策,重建增值税链条非常必要。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税务部门要对纳税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代表、财会人员、销售人员进行税收业务知识和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举办知识讲座,使其了解“有货虚开”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犯罪,其危害性更大。要教育纳税人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有货虚开”所带来的危害和产生的严重后果,主动加强财务管理,不断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同时,从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入手,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与交流,研究会计人员依法诚信纳税从业管理的相关办法,提高会计人员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水平。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发现企业会计人员违反税法的规定、违反发票开具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辖区内企业纳税人中进行通报,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依照信息交流反馈制度的规定提交财政部门处理,由财政部门视其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以及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通过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约束,增强会计人员责任心,防范“有货虚开”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税务日常监控管理,严防“有货虚开”问题发生。
1、从受票方着手,堵塞“虚抵”漏洞。之所以出现“有货虚开”现象,关键是有需求发票的买方市场。因此,单从开票方控制“有货虚开”往往比较困难。虚开行为虽然发生在开票方,但造成的危害却在受票方,直接导致下游企业虚抵进项,流失税款,甚至给下游企业二次虚开创造条件。因此,要从开票方、受票方双管齐下,前堵后截,打击“有货虚开”不法行为。首先要从下游 “虚抵” 受票方“票、款、物的一致性”作为 “突破口”,强化日常监控措施。
2、推行《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系统》。在商业企业领域内及早推行《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系统》,利用电子扫描、汉字识别和数据处理技术,将进项数据、销项数据所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电脑版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图像扫描,全面获取纳税人销售、购进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信息,使购销双方的所有票面信息构成一个完整的企业发票信息库。通过对购销商品信息的比对,核实企业是否存在通过超范围开具发票的现象,是否存在多抵税款的问题,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
3、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建立存货控制制度。一是要求企业规范帐务核算。企业实物保管部门要逐笔记录存货收发存明细账,明细帐应按存货的规格、型号进行具体的明细核算。存货明细账要记账及时,按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收、发数量和金额,并结出结存数,不得在月底或较长时段内一次性汇总记账。二是要求纳税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的实物保管人员在发出商品填制出库凭证时,应在出库凭证上要求领货人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对上门提货的应在出库(提货)凭证上标明运输车辆的号码,同时按日向财务部门传递。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身份证识别系统,留存上门提货及运输人员身份证信息资料,防止不法分子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规范纳税人专用发票开具管理。要求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逐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和滞后。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行为的进行处罚,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逾期仍不改正的,停止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购货方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4、对敏感行业和企业实行“核查供票”措施。对用票量较大的商贸企业、以及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成品油、钢材、运输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款数额较大且占比较高的加工企业实行限次限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核查供票”制度,有效监控虚开虚抵现象,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早采取暂停供票或评估等管理措施。
(四)发挥稽查手段,加大打击虚开虚抵力度。
对有虚开嫌疑的企业要及时移交稽查,通过稽查手段,加大虚开案件的查处力度。在查处过程中可以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采取必要的经侦手段,集中力量和时间,抓获犯罪嫌疑人,找准案件突破口;最后,可通过落实稽查公告制度,曝光此类涉税案件,震慑一方,切实做到查结一批、惩治一批、曝光一批,严厉打击偷、骗、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处理“有货虚开”案件中,要针对出现“有货虚开”的事实及情节,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恶意“虚抵”企业严格从严从重打击,并从查处“虚抵”企业查找线索,顺藤摸瓜,追查上游虚开企业,延伸查处开票方的“有货虚开”问题,对有落实属于内外勾结、主观故意“有货虚开”的企业从严从重打击,对于经落实属于不了解真实交易对象情况,善意出现“有货虚开”的行为,要责令企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从开具限额和供票等方面加强日常管理,避免无形中出现“有货虚开”现象的发生;对于倒票专业化的 “中间人”,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进行从严从重打击,避免出现“抓了罚款后放人,放人后继续作案”的尴尬局面。
一、“有货虚开”问题成因剖析
(一)“有货虚开”的成因
受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因素影响,我国当前实行的增值税制度还不够完善。一方面,我国还允许大量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存在,对增值税核算管理要求不高,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对进货索取发票观念不强,给个别企业“有货虚开”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增值税发票抵扣制度的某些环节中断,如征收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金融银行业、邮电业等行业和环节,人为将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加之对这些企业的发票管理不善,成为某些企业出现“有货虚开”的最大管理漏洞。一些企业利欲熏心,利用这些制度上的缺陷和管理漏洞,开票方和受票方内外勾结、或通过“中间人”进行大肆有货虚开,捞取“好处费”,肆无忌惮的进行犯罪活动;也有的开票企业由于不了解的真实交易客户对象,被犯罪法子蒙蔽和利用,无意中成为“有货虚开”的的帮凶。因此,采取措施有效打击有票虚开犯罪迫在眉睫。
(二)“有货虚开”的表现形式
1、内外勾结,主观故意“有货虚开”。在“有货虚开”犯罪中,有的是企业尽管是直接参与了虚开发票,但税务部门在开票方查找证据比较困难。一些会计开票人员有的单独作案,有的是企业相关负责人指使开票人员共同作案。当税务人员询问时,一概推脱既没有参与“虚开”,也不了解接受虚开票方实情,只是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售货开票。
(1)开票人与受票人直接勾结“有货虚开”。这类企业与购货方有时存在部分真实的货物交易行为,或干脆没有货物交易行为,利用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交易形成的未开票销售额为购货方虚开专用发票,或是通过编造出库单,混淆有货无货,虚增销售数量,虚增开票单价,编造巨额现金收据等方式,隐瞒不实的货物流和资金流,为购货方虚开专用发票,并向受票方收取虚开发票部分的“手续费”。
(2)通过职业“中间人”买卖票。近年来,在某些行业、特殊领域(如石化炼油厂、钢铁厂等),“有货虚开”又出现了“专业化”、“产业化”的新趋势,出现了职业性质的“中间人”,他们通过欺骗、串通等方式,为存在大量未开票销售额的企业寻找下游“客户”,为“有货虚开”企业充当“掮客”,通过收取手续费谋取非法利益,使虚开、虚抵行为更加猖獗。
2、销售方不了解真实交易对象,善意参与“有货虚开”。
(1)一些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中直接“卖票”。有的非增值税纳税人(如购进建筑安装材料等)与“虚抵”企业狼狈为奸,相互勾结,在购进的钢铁、成品油等建筑材料时,直接提供“虚抵”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帐户等资料购进货物,在销货方不了解真实客户的情况下,掉进了“有货虚开”的陷阱。
(2)“送货上门”人“卖票”。近几年,在一些大型炼油厂、钢铁厂附近存在大量专业“送货队伍”,这部分“送货上门”人在“有货虚开”中充当“掮客”的角色,购买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货人的开票权再进行倒卖票。
(三)购买“有货虚开”的发票“虚抵”税款。所谓“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利用非法手段或渠道取得的真(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1、购票“虚抵”降低税负。有的企业实际了购进货物但无法正常取得进项发票,或虽然取得抵扣发票但实际增值税税负较高。在此情况下,为偷逃税款,从虚开发票不法分子处购进发票,虚抵进项税额。通过编造入库单据和向开票方支付现金的付款凭证,掩盖真实的购货渠道;以增量和增价虚构货物购进,采取编造货物入库单,虚假记账,伪造现金支付凭证,虚构部分货物流和资金流,向开票方支付虚开发票手续费后,非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税款。此类情况往往反映为企业实际经营项目与取得的进项发票货物品名不一致,但由于目前金税工程认证、稽核系统无法对货物品名识别比对,难以发现。
2、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倒票”虚开、虚抵。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还存在二次虚开或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以较低的“手续费”“成本”非法取得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企业除可以虚抵进项税额偷逃税款外,还存在二次虚开或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可能使虚开、虚抵案件成为串案、窝案。本环节的虚开为下环节虚抵提供进项,下环节企业获得进项来源后,又可能在本环节继续虚开,虚开、虚抵高发行业有从以商贸企业为主向其它行业转移的趋势:某些投资较小、工艺简单、建设期短的加工行业,或享受税收优惠、特殊政策的行业,成为不法分子发票虚开、虚抵“资源”的新阵地,使虚开、虚抵、骗税违法犯罪活动呈现链条反应,往往发生在隐形的关联企业之间。
二、遏制“有货虚开”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制度,连通增值税各环节抵扣链条。
1、积极推进税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适合征收增值税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现行的非增值税行业及早纳入增值税管理,连通增值税各环节抵扣链条,铲除增值税发票“有货虚开”的“滋生地”。
2、完善农产品收购抵扣制度。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增值税原理是道道征、道道扣,上环节先缴税,下环节才能抵扣。我国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却规定购入免税农产品的可以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这就形成了上环节未缴税,下环节却能抵扣,打破了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购销双方相互制约的增值税链条机制解体,从而根本上违背了增值税的原理,在制度和管理层面均为虚开或有货虚开收购凭证骗税提供了空间,动摇了增值税税制稳定运行的根基。因此,取消免税农产品抵扣政策,重建增值税链条非常必要。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税务部门要对纳税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代表、财会人员、销售人员进行税收业务知识和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举办知识讲座,使其了解“有货虚开”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犯罪,其危害性更大。要教育纳税人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有货虚开”所带来的危害和产生的严重后果,主动加强财务管理,不断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同时,从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入手,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与交流,研究会计人员依法诚信纳税从业管理的相关办法,提高会计人员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水平。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发现企业会计人员违反税法的规定、违反发票开具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辖区内企业纳税人中进行通报,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依照信息交流反馈制度的规定提交财政部门处理,由财政部门视其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以及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通过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约束,增强会计人员责任心,防范“有货虚开”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税务日常监控管理,严防“有货虚开”问题发生。
1、从受票方着手,堵塞“虚抵”漏洞。之所以出现“有货虚开”现象,关键是有需求发票的买方市场。因此,单从开票方控制“有货虚开”往往比较困难。虚开行为虽然发生在开票方,但造成的危害却在受票方,直接导致下游企业虚抵进项,流失税款,甚至给下游企业二次虚开创造条件。因此,要从开票方、受票方双管齐下,前堵后截,打击“有货虚开”不法行为。首先要从下游 “虚抵” 受票方“票、款、物的一致性”作为 “突破口”,强化日常监控措施。
2、推行《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系统》。在商业企业领域内及早推行《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系统》,利用电子扫描、汉字识别和数据处理技术,将进项数据、销项数据所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电脑版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图像扫描,全面获取纳税人销售、购进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信息,使购销双方的所有票面信息构成一个完整的企业发票信息库。通过对购销商品信息的比对,核实企业是否存在通过超范围开具发票的现象,是否存在多抵税款的问题,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
3、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建立存货控制制度。一是要求企业规范帐务核算。企业实物保管部门要逐笔记录存货收发存明细账,明细帐应按存货的规格、型号进行具体的明细核算。存货明细账要记账及时,按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收、发数量和金额,并结出结存数,不得在月底或较长时段内一次性汇总记账。二是要求纳税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的实物保管人员在发出商品填制出库凭证时,应在出库凭证上要求领货人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对上门提货的应在出库(提货)凭证上标明运输车辆的号码,同时按日向财务部门传递。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身份证识别系统,留存上门提货及运输人员身份证信息资料,防止不法分子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规范纳税人专用发票开具管理。要求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逐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和滞后。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行为的进行处罚,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逾期仍不改正的,停止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购货方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4、对敏感行业和企业实行“核查供票”措施。对用票量较大的商贸企业、以及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成品油、钢材、运输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款数额较大且占比较高的加工企业实行限次限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核查供票”制度,有效监控虚开虚抵现象,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早采取暂停供票或评估等管理措施。
(四)发挥稽查手段,加大打击虚开虚抵力度。
对有虚开嫌疑的企业要及时移交稽查,通过稽查手段,加大虚开案件的查处力度。在查处过程中可以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采取必要的经侦手段,集中力量和时间,抓获犯罪嫌疑人,找准案件突破口;最后,可通过落实稽查公告制度,曝光此类涉税案件,震慑一方,切实做到查结一批、惩治一批、曝光一批,严厉打击偷、骗、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处理“有货虚开”案件中,要针对出现“有货虚开”的事实及情节,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恶意“虚抵”企业严格从严从重打击,并从查处“虚抵”企业查找线索,顺藤摸瓜,追查上游虚开企业,延伸查处开票方的“有货虚开”问题,对有落实属于内外勾结、主观故意“有货虚开”的企业从严从重打击,对于经落实属于不了解真实交易对象情况,善意出现“有货虚开”的行为,要责令企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从开具限额和供票等方面加强日常管理,避免无形中出现“有货虚开”现象的发生;对于倒票专业化的 “中间人”,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进行从严从重打击,避免出现“抓了罚款后放人,放人后继续作案”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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